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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56條

各使用單位所借 (領) 財物,因已損壞無法繼續使用,且無修理價值已達 報廢年限者,應填具「財產減損單」洽由財產經管部門依規定程序辦理報 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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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