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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 第58條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58條
財務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記載與 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務單交還財物經管部門索回原借條,以 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外,並追保責賠,其 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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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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