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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57條

財務經管或使用人,遺失或損壞其所保管財物時,其無相同財務可賠償, 應以毀損財物之市價為標準,按各財物規定壽命年限及已使用時間折舊計 算,其折舊低於三0%時均按三0%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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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