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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7條

第四課設課長一人,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工礦紡織類產品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礦紡織類產品委託試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工礦紡織類產品之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 四、關於有關工廠之檢驗設備審查及檢驗、製造、技術輔導事項。 五、關於分等工廠品質管制制度追查、產品抽樣及檢驗紀錄表審核事項。 六、關於工礦紡織類產品檢 (試) 驗有關法規、程序、標準及檢驗方法之 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七、關於各類工礦紡織類產品檢 (試) 驗資料蒐集、整理、統計、分析、 及建議事項。 八、關於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九、關於工礦紡織類產品業務計畫、預算之編擬事項。 十、關於產地辦事處有關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關於本課屬員工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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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