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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9條

第六課設課長一人,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書之收發繕寫事項。 三、關於檔案管理及公文稽催事項。 四、關於會議之通知與紀錄及會堂佈置事項。 五、關於公用財物之購置分配及書報雜誌訂購事項。 六、關於公用財產物品保管及增減造報事項。 七、關於房地 (包括附屬設備) 財產之管理分配及修繕事項。 八、關於環境衛生之整理庭園佈置維護管理事項。 九、關於技工、司機、工友之雇用解雇考勤、保險與管理事項。 十、關於公有車輛之調配、保養、與稅捐之繳納事項。 十一、關於員工實物配給造領與發給事項。 十二、關於現金與票據收入及保管登記事項。 十三、關於款項之解庫及送存事項。 十四、關於經費之提領及支票之開發事項。 十五、關於員工薪津表冊之編造、發放及法定稅捐、保險費之扣繳事項。 十六、關於事務計畫及營繕工程設計事項。 十七、關於本課屬員工作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八、關於不屬其他課室業務事項。 十九、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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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