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 第10條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第10條

人事室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分別掌管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業務,其 掌管事項如左: 一、人事管理業務: (一) 關於人事革新之建議事項。 (二) 關於本分局職員任免、調遷、職位分類之擬辦事項。 (三) 關於本局及分局職員銓審、動態、入伍、試用 (見習) 之擬辦事項 。 (四) 關於考績、獎懲、控案查之擬辦事項。 (五) 關於退休 (資遣) 、撫卹、進修、訓練、實習、出入境之擬辦事項 。 (六) 關於差假管理及工作標準之修訂事項。 (七) 關於本分局辦事細則及權責劃分之擬辦與修訂事項。 (八) 關於待遇、福利、保險之擬辦事項。 (九) 關於康樂活動及各項慶典事項。 (十) 關於人事資料之登記移轉、管理及各類證明書、職員錄之擬辦事項 。 (十一) 關於本室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十二) 關於屬員工作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 關於值日人員之編排事項。 (十四) 其他交辦事項。 二、人事查核業務: (一) 人事查核組織暨人員管理事項。 (二) 保防教育事項。 (三) 國家機密維護暨查處洩密事項。 (四) 公務人員忠誠調查事項。 (五) 防諜資料蒐集處理事項。 (六) 人員設施維護事項。 (七) 支援特別警衛事項。 (八) 政治風氣調查事項。 (九) 其他交辦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