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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55條

財物經管人交接或一般員工離職時,應將經 (保) 管財物 (含書面記載與 庫儲現品) 列冊交代,或照所借財物單交還財物經管部門,索回原借條, 以明責任,如有短少或手續不全者,除不發給離職證外,並追保責賠,其 情節重大者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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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