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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7條

檢驗處設處長副處長各一人均由技正兼任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台北區檢 (試) 驗業務之執行檢討改進事項。 二、關於商口報觀及委託試驗案件之審查,登記發證暨繕發報告事項。 三、關於有關檢 (試) 驗案件技術性之研擬及報告事項。 四、關於各分局有關檢 (試) 驗物品技術上協辦及指導事項。 五、關於檢 (試) 驗方法及檢驗標準之檢討建議事項。 六、關於技術性問題之諮詢解答及其他技術性服務事項。 七、關於檢 (試) 驗設備裝置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檢驗報告之審核簽證事項。 九、關於檢 (試) 驗器材藥品等領用調配之審議監驗及消耗性材料使用管 理登記事項。 十、關於調派抽樣人員及樣品管理事項。 十一、關於工作時效之管制及公務登記資料提供事項。 十二、關於轄區分等檢驗工廠平時抽查及其出口檢驗報告評議事項。 十三、關於本處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研擬事項。 十四、關於年度預算編列分配運用事項。 十五、關於面處屬員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十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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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