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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辦事細則 第8條

秘書室設主任一人,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文書收發、繕校稽催及檔案管理暨印信典守事項。 二、關於金錢出納、財產管理、物品採購事項。 三、關於廳舍修繕、實物配給、工友管理、環境整理、庭院置維護事項。 四、關於本局施政方針、工作計舉之彙編事項。 五、關於本局施政方針、工作計劃績效檢討及工作報告之彙編事項。 六、關於本局各單位呈判 (核) 文稿及所屬分局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工 作報告之審核事項。 七、關於本局業務會報之紀錄及其決定案之處理事項。 八、關於各類視察訪問之安排及資料之彙編事項。 九、關於現代管理與革新工作之推動與管制事項。 十、關於目標管理等列管案件之審核追蹤,考核與進度標示事項。 十一、關於各單位及所屬分局業務稽查事項。 十二、關於研究發展業務推動事項。 十三、關於便民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四、關於新聞資料之發布及檢驗雜誌編輯與發行事項。 十五、關於中外來賓參觀訪問之安排聯繫事項。 十六、關於表報管制事項。 十七、關於交代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八、關於本室年度預算編列分配與運用事項。 十九、關於本室屬員工作分配督導考核事項。 二十、關於各分局辦理前述有關業務督導考核事項。 二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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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