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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高雄分局辦事細則 第42條

本分局各課、室站及辦事處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 (料) 單,經各 課、室站主管核章後送第六課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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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