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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處務規程 第4條

本署設下列組、室、辦事處: 一、綜合企劃組,分五科辦事。 二、多邊貿易組,分三科辦事。 三、雙邊貿易一組,分四科辦事。 四、雙邊貿易二組,分四科辦事。 五、貿易發展組,分五科辦事。 六、貿易管理組,分五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資訊室。 十二、高雄辦事處,分二科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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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