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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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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署處務規程 第7條
雙邊貿易一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亞太、南亞與中東等國家之經貿合作、推廣、對話會議及貿易障礙之排除。 二、轄區雙邊貿易政策之規劃與經貿工作計畫之規劃、擬訂及執行。 三、與轄區國家洽簽經貿協定(協議)或合作備忘錄之推動及簽署經貿協定(協議)後相關工作之執行。 四、轄區國家之雙邊高層互訪及外賓接待。 五、轄區經貿情勢資訊與重要法規之蒐集及分析。 六、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貿易救濟措施相關業務之處理。 七、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貿易相關業務之處理。 八、其他有關亞太、南亞及中東等國家雙邊經貿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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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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