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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處務規程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中心施政計畫之研擬、協調及管考。 二、業務會報、議事列管及綜合彙整業務。 三、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 四、國會聯絡、新聞聯繫及發布。 五、營繕、採購、辦公廳舍安全及設施之維護管理。 六、出納、財物、車輛及其他事務管理。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之管理。 八、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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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