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處務規程 › 第10條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處務規程 第10條

土石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砂石開發供應與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政策之規劃、研訂及推動。 二、土石採取與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三、土石資源之調查與規劃、土石採取專區之籌設、劃設、營運、管理及督導。 四、土石採取及取締盜濫採土石業務之督導。 五、砂石碎解洗選場管理業務之督導。 六、砂石產銷之調查統計、供需調節措施之研擬及執行。 七、火藥庫之設置核准、安全設施監督檢查及管理。 八、事業用爆炸物之申請使用及管理。 九、事業用爆炸物管理人員之訓練及遴用。 十、其他有關土石管理及事業用爆炸物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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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