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處務規程 › 第4條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處務規程 第4條

本中心設下列組、室: 一、區域地質組,分四科辦事。 二、應用地質組,分四科辦事。 三、資源地質組,分四科辦事。 四、礦務行政組,分四科辦事。 五、礦場保安組,分五科辦事。 六、土石管理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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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