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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處務規程 第5條

區域地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區域地質調查與觀測之策劃及執行。 二、海洋地質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三、地層與地質構造調查之規劃及執行。 四、火山活動與活動斷層觀測之規劃及執行。 五、地質遺跡地質敏感區與活動斷層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與廢止之規劃及執行。 六、區域地質圖與活動斷層分布圖測製及更新之規劃及執行。 七、區域地質之調查、試驗與研究方法、技術改進及合作交流。 八、其他有關區域地質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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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