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處務規程 › 第6條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處務規程 第6條

應用地質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應用地質調查與觀測之策劃及執行。 二、山崩與地滑、潛在大規模崩塌及土壤液化之調查與觀測技術發展應用之規劃及執行。 三、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與廢止之規劃及執行。 四、環境地質圖與土壤液化潛勢分布圖測製及更新之規劃及執行。 五、地質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之擬議。 六、地質調查制度之研擬、協調及管理。 七、地質施政計畫之策劃、研擬、協調及督導。 八、應用地質之調查、試驗與研究方法、技術改進及合作交流。 九、其他有關應用地質事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處務規程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