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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組織規程 第4條

本中心教務、行政二組,各組置組長一人,承主任之命,分掌各組業務。 各組並分別設置分類職位及評價職位若干人,承組長之命,辦理各項業務,其員額報請經濟部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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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