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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協助產業發展補助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應提出申請書、計畫書及相關資料,向本局申請補助。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實施方法。 三、執行時程及進度。 四、預期效益。 五、人力配置。 六、經費分配;如同一案件,分別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並應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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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