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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5條

初任聘用或約僱人員,應先試用六個月,期滿成績優良者,正式聘(僱) 用;試用期間品行不良或工作不力者,應即解聘(僱);不適任者,得調 整職務;如無職務調整或經調整職務後仍不適任,即予解聘(僱)。 前項試用年資,併入服務年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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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