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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6條

管理機構主任不得聘用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對於該機構各級主 管人員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及姻親在其單位亦不得聘用。 前項情形在各該主管接任前已聘用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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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