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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17條

聘用或約僱人員之聘(僱)期間,以一年一聘(僱)為原則,並於初聘( 僱)時發給聘(僱)用通知書。受聘(僱)人員於收到聘(僱)用通知書 後十日內應向服務單位報到就職,無故逾期者,即喪失受聘(僱)資格。 聘用或約僱人員於新聘(僱)及續聘(僱)時,應訂立契約,契約應記載 下列事項: 一、聘(僱)用期間及報酬。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受聘(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 四、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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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