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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第24條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24條
聘用人員任現職連續三年,考核列甲等,或任現職連續四年考核,其中二 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者,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但五職等人員須 任本職等最高級滿三年,其考核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並具有專科 以上學歷者,始取得高一職等聘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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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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