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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3條

管理機構人員除本局派兼人員外,分為聘用及僱用人員。 由本局派充或派兼人員,其人事管理依公務人員人事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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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