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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4條

聘用人員包括主任、高級專員、副主任、一等專員、組長、專員、會計員 、組員、技術員、助理會計員及書記。 僱用人員包括約僱人員、技工、駕駛、工友及清潔工。其人員比例依業務 需要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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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