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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41條

管理機構人員如因業務需要臨時外出洽公時,應於外出登記簿親自登記, 經主管核准始得外出。各單位因業務需要,派遣人員外出實地洽辦者,遇 有須變更行程時,應簽報主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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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