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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 第40條
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40條
管理機構應設置出勤簽到 (退) 簿或打卡鐘,供出勤人員於上、下班簽到 、簽退或打卡。 人事管理人員應於上班時間前準時送出簽到 (退) 簿、下班時間後準時送 出簽到 (退) 簿。未簽到、簽退或打卡者依實際情形分別加蓋曠職、公差 、公假、休假及
第三十五條
所定假別之戳記。 各種差假均應於前一日辦妥手續,除特殊情形經主管核准得辦理補假,餘 一律以曠職處理。 遲到或早退合計達二小時者以曠職半日計,並扣薪半日。全年內曠職達七 日者,即予解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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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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