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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43條

管理機構除需二十四小時之工作,以輪班方式上下班外,並應設置值勤人 員或委由保全機構,負責下班及例假日之各項公務聯繫及安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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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