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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57條

曾記二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下。曾記一大功者,年終考核不得 列丙等以下。曾記一大過者,年終考核不得列乙等以上。累積二大過者, 年終考核應列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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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