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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65條

考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受考人。年終考核列丁等或平時考核一次記二大過 應解聘僱人員,得於收到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訴: 一、主任向本局提出申訴;如不服申訴之決定,得提出再申訴。 二、其餘人員向該機構提出申訴;如不服申訴之決定,得向本局提出再申 訴。 三、受理申訴或再申訴機關或機構認為原考核結果不合法或無理由時,應 撤銷原考核結果或通知原核定機構重為合法、適當之考核;如認為原 考核結果有理由時,應駁回其申訴。 前項申訴及再申訴,均以一次為限。受考人在申訴及再申訴未決定前,得 先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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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