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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第66條

管理機構聘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職: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能勝任職務者。 前項屆滿六十五歲及六十歲年齡之認定,依戶籍記載,其於一月至六月出 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職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出生者,至遲 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職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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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