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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2條

工業區管理機構之設置,係為管理維護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共 建築物與設施,服務輔導區內興辦工業人及其他使用人,並執行或協助經 濟部工業局 (以下簡稱本局) 交辦事項或其他依法令應為之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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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