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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3條

本規程所稱工業區管理機構,包括各區工業區管理處 (以下簡稱「區管理 處」) 、工業區環境保護中心 (以下簡稱「環保中心」) 、工業區服務中 心 (以下簡稱「服務中心」) 、工業區聯合污水處理廠 (以下簡稱「聯合 污水處理廠」)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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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