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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4條

區管理處係按本局所轄工業區地理區位分別設置之,以管轄並督導各該區 域內服務中心與聯合污水處理廠服務及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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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