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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 第8條

各機構派用或聘用新進人員,應申請分發考試及格或遴選適當合格之人員 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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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