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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3條

各機構人員之派(僱)用分下列各類: 一、新進。 二、升等。 三、調遷。 四、降等。 五、權理。 六、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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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