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 第14條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4條

各機構人員之派(僱)用應依照各機構規定完成派(僱)用程序,離職時應辦妥離職手續。未完成派(僱)用程序者,視為未派(僱)用。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