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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9條

各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對於業務性質特殊,難以羅致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得約聘(僱)人員擔任之。 新進約聘(僱)人員,應依公開、公正及公平之原則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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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