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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8條

各機構董事會與經理部門得各置派用機要人員一人,辦理機要工作,不受進用資格之限制,其進用及離職均應報本部備查。 前項人員,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得隨時予以免職。董事長或總經理離職時應隨同離職。 各機構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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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