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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28條

各機構間基於業務需要,其人員得相互遷調,必要時得向其他機構、行政機關、公立學校人員,經公開甄選後,指名商調之。但任分類職位第六職等至第十職等之職位,應在性質及所需學識相近職系之相當職位內辦理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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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