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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31條

各機構因工作需要或職位裁撤,而調降低等職位者,得准維持原支薪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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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