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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34條

各機構辦理人事業務,應遵守本辦法之規定,經本部定期或不定期查核,有違反規定者,除予以糾正外,得對應負責任之相關人員依規定程序予以適當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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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