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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33條

各機構因業務需要,得指派人員代理工作,其期間以六個月為原則。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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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