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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1條

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所屬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構) 現金、票據及 有價證券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準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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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