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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10條

各機構開發票據,除週轉金外,應由總經理或其授權人、主辦會計人員及 主辦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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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