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 第9條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9條
各機構擁有資金超過業務需要時,得基於安全可靠、便於變現及收益穩定 三原則之考慮,投資有價證券。 各機構購入股票以外有價證券,應經該機構規定之授權人核准後辦理;自 公開交易市場短期購入上市公司股票者,應經董事會核准後辦理,其出售 則應於辦理完畢一個月內報董事會核備;如有屬於長期轉投資性質而購入 或出售他公司股票者,應編入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辦理之。但情形 特殊確須於當年度購入或出售者,得依預算法
第五十七條
規定,專案報由 本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後先行辦理,並於以後年度補列預算。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