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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14條

每期或每月終了後,各級機構應將現金實際收支數與預算數分析比較,列 報該級主管參考;對分析比較結果差異較大者,並應予追查差異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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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