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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 第15條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15條
各機構出納部門對現金及票據應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執行收付。但左列各 款不在此限: 一、營業收入如因客戶分散或收入事項頻繁,不便由出納人員集中收款時 ,得責成營業部門指定專人辦理收款及報解事宜。 二、凡情形特殊不及由會計部門編送收入傳票時,得先由出納部門暫行收 款。 前項收款之收據應統一連貫編號,其副張於收款當日即應送會計部門據以 補編收入傳票,完成收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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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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