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 第28條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28條

各機構出納部門對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付及催辦,應設置備查簿 登記之,並編製報表送有關部門會核後陳授權主管核閱。
AI 白話解釋
← 第27條看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全文第2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