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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管理準則 第27條

各機構對所收之票據及債券,如遇到期無法收取本息時,由出納部門通知 經辦部門簽擬處理辦法,送會計部門會核後,報請總經理或其授權人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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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